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确定了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的边界,成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,以及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上位法。从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来看,中央与地方金融权限划分的基本框架已经比较清晰:首先,立法权和基本制度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,分别由国务院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(银保监会)来行使。其次,基本制度制定权之外的其他行政权限由省级行使,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,即具体确定省级监管部门以及省级以下的执法机关。,监督管理事项与促进发展事项是交织在一起的,中央与地方均承担着扶助发展的财政支出责任。基于区域之间的差异,省级负责制定促进发展政策,而财政支持责任主要是县级、市级、省级共同承担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直接采用了事务影响范围标准,要求省级以承担属地责任的方式对中央负总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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